仪器设备管理办法

一、总 则

1、仪器设备是实验室(所)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保证科研和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的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。为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,充分发挥其最大效益,必须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。

2、仪器设备实行分帐登记,统一管理。不论来自何种渠道(包括捐赠)或使用何种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属学校财产,必须纳入学校的固定资产帐。凡单价在人民币500元以上,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。

二、仪器设备的采购和验收

1、购置仪器设备应提出申请,并按申购单的内容逐项填写后,经申购人、研究室主任(PI)、执行所长、仪器主管人员签字后方可报校设备处审批。

2、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统一由校设备处执行,特殊情况需要自购的应首先说明理由并征得采购部门的同意。(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申购按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执行)。

3、仪器设备购入后应立即组织验收,核对规格、型号、清点数量,检查附件、配件、资料是否齐全,外观是否完好。技术验收以使用单位为主进行。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问题,由采购员负责向供货商交涉解决。  

4、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并办妥入帐手续之后,申购人方可正式领用。

三、仪器设备使用与保管

1、仪器使用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,使用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,并做好使用记录。

2、未经同意仪器设备一律不得随意拆装、调换、私用和外借。

3、安放仪器设备的场所应采取切实的防盗、防火、防潮、防腐、防震等保护措施。

4、每台仪器设备严格按一物一卡的原则建立“国家资产设备卡”(按校设备处规定),对在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清查,做到帐、卡、物相符。使用或保管人员

 

如变更或离校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。

5、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外借。特殊情况须借出校外时必须经得所长签字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。

四、仪器设备的保养与维修

1、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后应经常清洁和保养,并定期检查校验,以保持其精度,做到完好可用。

2、仪器设备如出现故障,可由实验室技术人员进行维修。如难度较大无法修复,可报研究所仪器设备负责人联系安排校内或校外有关单位进行修理。

五、仪器设备的损坏、丢失赔偿办法

1、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为责任事故,责任人应按规定予以赔偿。

1)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或说明书规定操作;

2)未经同意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造成其损坏;

3)擅自将仪器设备私用或外借致使其丢失或损坏;

4)运输途中因不负责任或野蛮装卸造成的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失。

2、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:

1)损坏、丢失零配件或部件的,计零配件或部件的价值。

2)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,计修理费。

3)全损或丢失的根据其设计使用年限按实际使用年数折旧后计赔。

3、仪器设备发生损坏、丢失事故后,应迅速查明原因,分清责任,提出处理意见,报所长批准后执行。

六、仪器设备的报废

参见校仪器设备的报废办法。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OO七年六月


2017-10-3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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